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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物业管理条例》的进步和创新

作者:杨茗翔 阅读次数:
时间:2003-12-14


    本报讯(记者杨茗翔)9月1日起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物业管理的行政法规。南宁市房产物业管理处党组书记张振宇在接受接着采访时称,新的《条例》集中体现了物业管理方面的进步和创新。
    张振宇称,把原先实施的《广西物业管理条例》和9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相比较,便可从侧面反映出新《条例》的进步和创新性。
    此外,长期以来普遍存在的发展商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父子兵”关系,严重损害业主利益,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物业行政管理,使物业管理陷入混乱的局面。而新的《条例》对发展商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父子兵”关系有新规定:新的《条例》第24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第57条还称:“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此可见,影响物业行政管理的“父子兵”顽症有望结束,这不能不算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责任编辑:黎小鹏
来自:南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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