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业单位:
《南宁市廉租住房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五
南宁市廉租住房实施方案
为了全面贯彻国务院、 自治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精神,建立和完善实施廉租住房建设、供应保障和管理体系,根据国家及南宁市廉租住房管理的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南宁市政府《南宁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为依据,建立、健全多层次廉租住房建设、供应保障和管理体系,依法、有序、公开、公正和合理解决本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使市政府的民心、德政工程落到实处。
二、实施原则
(一)以《南宁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为依据,建立和使用市廉租住房保障基金,并最大限度地使保障基金保值增值,实现基金的良性循环。
(二)以《南宁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七、九条为依据,建立廉租住房建设供应体系,提供廉租住房配租所需房源,并使之成为保障基金保值增值,实现良性循环的载体。
(三)以《南宁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为依据:
实行严格的配租资格准入制,推行轮候配租方式,分期分扣解决本市区内最低收入的居民家庭住房困难。
三、组织机构
(一)成立南宁市廉租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廉租住房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
组 长: 陈瑞贤 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 周志波 市房产局局长
成 员: 农 冰 市计委副主任
黄伟京 市财政局局长
魏凤君 市建设局局长
黄善武 市规划局局长
阮兆丰 市国土局局长
徐邦兴 市民政局局长
周井光 市房改办主任
李 勤 兴宁区区长
肖志钢 永新区区长
黄润斌 新城区区长
朱朝霞 城北区区长
吴 炜 江南区区长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在市房产局,具体负责南宁市廉租住房的各项工作。
主 任:周志波(兼)
副主任:覃超卓 市房产局副局长
刘志烈 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局长
赵荣辉 市民政局副局长
成 员:农 冰(兼)
黄定坚 市建设局副局长
黄恩厚 市规划局副局长
李伟时 市国土局副局长
荣炳录 市房改办副主任
冯 路 兴宁区副区长
许文贤 城北区副区长
杨 毅 永新区副区长
梁英浩 城北区副区长
赖定凡 江南区副区长
(三)设立南宁市廉租住房工作督查小组,具体负责南宁市廉租住房各项工作的监督。
组 长: 陈 琪 市监察局局长
成 员: 李桂芝 市人大代表
余小珍 市人大代表
潘文虹 市人大代表
曾志杰 市政协委员
高源明 市政协委员
朱丽芬 市政协委员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学习
1、2003年下半年,在《南宁晚报》原文刊登《南宁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在南宁电台、 南宁电视台播发相关消息,使廉租住房政策和法规深入民心。
2、编印廉租住房政策法规知识问答等宣传资料;在住宅小区或街道设点进行宣传、散发、接受咨询,使广大市民家喻户晓。
3、组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熟悉掌握廉租住房的政策法规,使廉租住房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建立健全配套措施
1、建立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基金。由市财政局负责,市房产局、市房改办、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于2003年10月前制定和出台市廉租住房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规定,根据《南宁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资金来源渠道,建立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基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基金要用于兴建或购置廉租住房,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
2、编制并实施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购置计划。由市房产局会同市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根据资金来源及廉租住房需求情况,于每年年终制定第二年的年度建设、购置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三)廉租住房配租
1、廉租住房的配租主要由市房产局负责,各相关办、局与城区政府配合实施,具体程序及方法见本方案第六点。
2、廉租住房的配租时间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基金的情况和年度建设、购置计划,在每年年初制定。
五、廉租住房的申请条件
本市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或等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申请家庭的人均收入须低于(或等于)市政府当年公布或执行的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连续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年以上。 .
(二)家庭人数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是指父母、夫妇、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各成员间的义务关系。
(三)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常住户3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满一年以上。
常住户口是指南宁市非农业常住户口。
(四)家庭成员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合并计算低于或等于人均7平方米。
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砖混结构除以1.30、砖木结构除以1.10折算)的计算为: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住房使用面积÷其所在住房同一户籍下的家庭成员数+以申请家庭成员名义承租或拥有产权的它处住房使用面积÷家庭成员数。
六、廉租住房配租的程序和方法
(一)申请登记
1、申请
申请家庭由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特殊情况可委托代理人)持下列证件到南宁市行政审批大厅市房产局窗口提出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南宁市廉租住房租住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所持证件包括:
①户口本(原件及1份完整复印件)。
②申请人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1份复印件)。
③由市、县(区)民政部门核定或发放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证明。
④有效的住房情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合同》;由当事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由当事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2、调查
申请资料受理后, 以申请家庭户口所在地为依据, 由市房产物业管理处组织辖属房管所与城区街道办事处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调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在《申请表》中"调查意见"一栏中填写调查意见后报城区政府;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由市房产物业管理处下发《南宁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调查结果通知单》。
3、核查
城区政府对房管所及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在7个工作日进行初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在《申请表》中"核查意见"一栏中填写核查意见后,统一报市房产管理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转由市房产物业管理处下发《南宁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调查结果通知单》。
4、审查及公告
市房产管理局牵头召开"市廉租住房资格审查小组"工作会议,对各城区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审查,会议由督查小组的成员进行监督。"市廉租住房资格审查小组"成员包括:各城区政府、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房改办、市房产物业管理处。审查通过的,将申请家庭的户主姓名、身份证号、户口所在地等情况在《南宁晚报》上进行为期7日的公告。对公告对象有异议的,由市房产管理局与城区政府负责复核,确定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房产管理局下发《南宁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审查结果通知单》,无异议或经复核后符合申请条件的,在《申请表》中"审查意见"一栏中填写审查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5、审定及再公告
市人民政府在收到上报的申请资料后,由市领导组织召开"市廉租住房资格审定小组"工作会议,对市房产管理局上报的申请廉租住房家庭的资料进行审批,会议由督查小组的成员进行监督。"市廉租住房资格审定小组"成员包括:各相关办、局和城区政府。审定通过的,在《申请表》中"审定结果"一栏中填写审定意见,并在《南宁晚报》上进行为期7日的再公告,转由市房产管理局向申请家庭下发《南宁市廉租住房登记通知书》(以下简称《登记通知书》)。审定不通过的,转由市房产管理局向申请家庭下发《南宁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审查结果通知单》。
(二)配租方式
南宁市廉租住房的配租方式分为住房配租和租金补贴。目前实行的是住房配租,租金补贴须在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基金到位后方能实施。
(三)轮候配租
1、市房产管理局根据每年的房源数量和保障基金筹集情况决定住房配租和租金补贴的家庭户数,对已收到《登记通知书》的廉租对象家庭采取摇号的方式进行配租,摇号前经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配租的形式、数量、摇号配租的日期及进入摇号配租家庭《登记通知书》的编号。摇号配租活动在南宁市电视台的演播大厅进行,采用电脑滚动屏幕随机摇出中选家庭,由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并通过电视台实况录播。摇号配租发生的费用在廉租住房保障基金中列支。
2、市房产管理局根据申请家庭成员人均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使用面积的多少,以由少到多为序,按不低于1:3中选比例确定具有摇号资格的家庭,分别按已登记的配租方式参加住房配租、租金补贴家庭的摇号。参与摇号家庭号码的确定,以《登记通知书》的编号为准。
3、配租中选家庭的产生,根据配租形式、住房面积(户型)分成不同组别,将具有参加摇号资格的申请家庭对应不同组别分别摇号产生住房配租家庭。配租中选家庭产生后,由市房产管理局向中选的配租家庭发放《南宁市廉租住房配租通知单》或《南宁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通知单》。
4、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配租安排的配租家庭,视为自动放弃,须重新申请登记。
5、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房管所或街道办事处,房管所会同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根据变化情况提出变更意见上报城区政府,进行变更登记。
(四)配租实施
1、 已领取《南宁市廉租住房配租通知单》的家庭必须到配租住房的辖属房管所签订为期一年的《南宁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后, 方可入住廉租住房。廉租房租金分不同档次按当年公房租金标准的50%按月缴交,免交住房租赁保证金。
2、 已领取《南宁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通知单》的家庭应在两个月内落实租赁房屋, 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持《房屋租赁合同》和《南宁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通知单》与户口所在地的辖属房管所签订为期一年的租金补贴协议,按月领取补贴租金。
3、经房产管理部门同意,廉租住房配租家庭可将其承租的直管公有住房腾退给市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由房产管理部门按足额面积实施配租;如无法腾退的,按补差面积实施配租。
七、廉租住房的管理
(一)廉租住房配租家庭资格实行年审制。廉租住房配租家庭配租期满12个月后需填写《廉租住房承租人家庭收入情况、住房情况申报表》如实反映当年家庭收入、住房及成员情况,经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确认后,由原受理的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市房产管理局批准执行。
(二)已配租家庭应严格遵守廉租住房的各项规定,否则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南宁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三)已配租家庭因家庭人数减少的,对住房配租家庭调整相应面积的住房,对实行租金补贴的家庭相应减少租金补贴;因家庭人口增加需增加面积或补贴的家庭,需重新申请轮候。
(四)南宁市廉租住房按南宁市最低收费标准实行保障型的物业管理。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力度,使廉租住房制度深入民心。
(二)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资格准入制和配租审批制,严格控制相关费用,节约资金,切实解决最低收入的居民家庭的住房困难。
(三)市计委、财政、规划、国土、建设、房产、房改办、民政、工商、税务、城区应相互协调履行职责, 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四)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基金管理、廉租住房建设、廉租住房配租等各环节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南宁市廉租住房租住申请表
附件2:南宁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调查结果通知单
附件3:南宁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审查结果通知单
附件4:南宁市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公告
附件5:南宁市廉租住房登记通知书(存根)
附件6:南宁市廉租住房配租通知单(存根)
附件7:南宁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通知单(存根)
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