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17号
处属各单位党组织:
为了加强党支部制度建设,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提高党支部的战斗力和凝聚力,加强党内外民主监督和抵制各种消极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使党支部的工作走上民主化、规范化的轨道,处党总支制定了《中共南宁市房产物业管理处总支部委员会议事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党组织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初参照处党总支的议事制度制定本支部的议事制度。
中共南宁市房产物业管理处总支部委员会
二00三年八月十八日
中共南宁市房产物业管理处总支部委员会议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南宁市房产物业管理处党总支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及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勇于实践,积极探索,大胆改革,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走群众路线,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勤政为民;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三条 处党总支的主要职责:
(一)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 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 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 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 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单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六) 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 协助局党委管理处属各单位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 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九) 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处属各单位党的工作。
第二章 组织原则
第四条 处党总支及其成员,必须遵循“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基本原则,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第五条 处党总支实施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处党总支委员会议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委员在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
第六条 党总支委员实施分工明确的原则。总支书记负责处党总支的全面工作,组织支委会活动,协调各总支委员的工作。副书记、总支委员按集体决定和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开拓工作。
第七条 党总支委员实施保密的原则。处党总支委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第八条 处党总支委员在处理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参加其他活动时,可以发表指导工作的个人意见和原则。个人意见必须符合处党总支集体决定的精神。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九条 学习讨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上级党委政策和决议在本单位的全面实施。
第十条 讨论决定本处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规划和重要实施方案,研究和决定全处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问题。
第十一条 研究决定党总支加强自身建设和组织、宣传、纪检、统战、综合治理、双拥、计生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十二条 研究处属各单位中层干部的调整、调动、任免及党员、干部、职工违纪处分等人事问题,并报主管局审批或备案;研究决定对处属各单位工作人员的奖惩、福利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上述有关事项,研究前由各分管领导或科室、单位提出具体意见,讨论决定后,按分管权限负责落实。
第十三条 定期听取经济工作的汇报,研究决定处属有关单位所开办的合资、合作项目的开发,以及有关转制、改制等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研究决定本处出资3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和3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和新上项目,大额银行贷款(含贷款担保)以及对本处收支影响较大的重点项目。以上事项经研究讨论同意后方可立项实施。主管财务的领导的经济支出审批权限为3万元以下(含3万元)。
第十五条 研究决定3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开支。若遇特殊情况来不及研究讨论时,可由正副书记商定,事后向处党总支委员会议报告。
第十六条 讨论研究群众反映强烈或普遍关心的问题及全处党员干部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七条 研究党总支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和呈给上级党委的请示报告等。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举行及各种规章制度的制定。
第十八条 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党总支委员会议集中讨论的重要事宜。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九条 党总支委员会议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或延期。党总支委员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缺席,可由副书记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党总支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召开,根据议题需要,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党总支委员会议议题由书记和副书记商量确定,其他委员需要提请党总支委员会议研究的议题,应事先向书记或副书记提出商定后,再提交党总支委员会议研究。
第二十二条 党总支委员会议召开之前,应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若临时召开会议,书记应事先通知有关委员,参加会议人员应根据会议召开研究的内容做好准备。
第二十三条 党总支委员会议的决定必须由超过实到会半数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党总支委员会议决定问题,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如对重要问题产生分歧,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等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讨论决定。如仍不能作出决定,应将争议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上级组织决定。
第五章 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第二十五条 党总支委员必须坚决执行党总支委员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个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不得在会后有任何影响党总支委员会团结或损害其威信的言行。
第二十六条 党总支委员会每个成员要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敢于负责,处理问题不得推诿、拖拉或事无巨细都集体决定。
第二十七条 书记安排时间,听取党总支成员汇报工作,及时掌握集体决议的实施情况。如发现问题,应采取改正措施。
第二十八条 书记和副书记对没有经过讨论的重大问题,一般不能随意决定,不得擅用组织的名义。临时处置问题,应及时向党总支委员会汇报。
第二十九条 每个委员要尊重和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的指导,委员之间要互相学习,互相支持,互相谅解,加强合作,共同维护团结。
第六章 监督和处分
第三十条 全体党总支成员执行本制度的情况,应当接受上级党委、全体党员和群众的监督。
(一)处党总支及其成员执行本制度的情况,接受主管局党委、纪委的监督。
(二)处党总支及其成员执行本制度的情况,接受党员、群众和舆论监督。
(三)处党总支委员会应将检查执行本制度的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议题,每年检查两次(半年一次)。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制度的行为,应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处理:
(一)处党总支及其成员不履行职责或不按组织原则办事的,应当批评纠正,造成损失的,必须追究责任。
(二)处党总支及其成员违反议事规则,应当批评纠正,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建议给予党纪处分。
(三)处党总支委员泄露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应当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建议给予党纪处分。
(四)对违反本制度的其他行为,应当批评纠正,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三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