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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合同

                              (与流动人口签订时使用)


甲方:南宁市    城区       街办
乙方:    村、居委会
丙方:    房屋出租户、雇主或出租房屋单位
丁方:         夫妇   
    户口所在地:    省、区    县(市)   乡(镇)、街办    村(居)委会
   

    (说明:本合同为四方共签。若无乙方或者元丙方时,可三方签订)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为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一、甲、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向丙方宣传国家、自治区有关流动人口计生管理的规定。   
    2、向丁方宣传汁划生育政策法规、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优育、优教、避孕节育、生殖健康和科技致富等有关知识。
    3、检查丁方落实计划生育情况,查验其常住户口地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尚无计划生育证明的,发给(限期补办通知书),为其出具在现居住地的生育、节育情况证明,报告其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丁方按规定到县级计生部门交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和交纳滚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
    4、督促丁方按有关规定落实节育措施和每季度妇检一次,并按有关规定提供节育技术和避孕药具服务。
    5、在签订本合同时,丁方属应放环而未放环、应结扎而未结扎的,应按有关规定动员丁方施行放环或结扎手术。放环或结扎手术费用按《条例》规定办理。

    二、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认真学习和自觉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流动人口计生管理的规定,并对丁方进行宣传教育。督促丁方遵守和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2、丁方未落实汁生政策或者应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而未办理的,不予出租房屋或雇用。
    3、经常检查了解丁方落实计划生育情况,发现丁方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要及时向甲方或乙方反映。
    4、督促丁方及时回原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换取)年度《流动入口计划生育证明》,并到现居住地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检证。
    5、及时通知丁方人员中的妇检对象按时参加妇检。

    三、丁方的权利和义务

    1、认真学习和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自觉履行本合同。
    2、主动如实向甲方申报婚姻、怀孕生育、节育情况,向甲方交验户籍地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服从现居住地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到县级计划生育部门验证和交纳计划生育管理费。若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应在甲、乙方发出《限期补办通知书》的规定时间内回户籍所在地办理。
    3、丁方生育一孩或二孩后,应在孩子出生后3个月内主动按有关规定落实放环或结扎措施,并报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已生育孩子,目前尚未落实放环或结扎措施的,应在甲方送达《落实节育措施通知书》的规定时间内落实放环或结扎措施。若第一胎孩子为双胞胎的,按《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落实节育措施。
    4、属妇检对象的,应根据甲、乙或丙方通知的时间、地点按有关规定每季度主动妇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检的,应向甲、乙或丙方提出并在接到妇检通知后的5天内主动补检。
    5、如计划外怀孕,应自觉落实补救措施。不抢生、超生。
    6、不收留计划外怀孕或逃避计生的人员居住。
 
    四、违约责任

    (一)甲、乙方违约责任
    1、甲、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第三项,应向丁方支付违约金100元。
    2、甲、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第四项,应向丁方支付违约金50元。
    3、甲、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第五项,应向丁方支付违约金:属放环对象的付300元,属结扎对象的付500元。
    (二)丙方违约责任
    1、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二项,若丙方为职工、居民或农民的,应向甲方交纳违约金300元;若丙方为单位,应向甲方交纳违约金1000元。
    2、丙方违反合同第二条第三项,若丙方为职工、居民或农民的,应向甲方交纳违约金1000元;若丙方为单位,应向甲方交纳违约金5000元。
    (三)丁方违约责任
    1、丁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二项,应向甲方交纳违约金100元。
    2、丁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三项,属放环对象的,向甲方交纳违约金300元;属结扎对象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并由甲方按《广西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处理,同时由甲方采取行政措施按有关规定落实放环或结扎措施。
    3、丁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四项,每缺检一次向甲方交纳违约金50元。
    4、丁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五项。除应向甲方交纳违约金500元外:属计划外怀孕的。由甲方按有关规定落实补救措施及节育措施;属抢生超生的,由甲方按{广西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对丁方从重处理。
    5、丁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六项,应向甲方交纳违约金500元,并由甲方按《广西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有关规定处理。
    6、丁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三、四、五项,甲方派入查寻丁方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所开支的旅差费由丁方负责。
   
    五、甲乙方、丙方、丁方违约,违约方应在违约责任确定后15天内内对方交清违约金。

    六、甲、乙方违反本合同,不按规定的期限向丁方支付违约金的,甲、乙方愿受强制执行;如丙方、丁方违反本合同,逾期未交违约金或罚款、征收款的,丙方、丁方愿受强制执行。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签约方各执一份。

    八、此合同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九、若丁声变更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则本合同终止。

    甲方:        区    街道办事处责任人:
    乙方:        村(居)委会负责人:
    丙方:出租户主、雇主或单位负责人:
    丁方:夫:     妻:         (签名、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时间:2003-12-22  阅读次数:

·南宁市房产物业管理处获得兴宁区2005年度计划生育二等奖荣誉.. (2006-3-27)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2004-2-18)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4-2-18)
·兴宁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手册》发放管理细则.. (2004-1-5)
·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坚持“七个不准”的规定.. (2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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