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区委、区政府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部署,切实把各级领导“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落到实处,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持续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确保自治区党委和南宁市委提出的“大事不出,中事不出,小事少出”的目标实现。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兴宁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镇、街道办事处与辖区各单位、社区、村签订2004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一、目标责任
(一)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全力维护辖区社会政治稳定
1、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辖区单位(社区、村)各级领导要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满腔热情地解决好群众的实际问题,化解各类人民内部矛盾。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综治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正确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千方百计把各种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单位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一是坚持和完善排查调处制度。各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尽其责,责任落实到单位到部门到个人,定期排查,及时调处,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化、经常化。二是继续加大对“三大纠纷”的调处力度。加紧与有关部门协调,年底前力争把去年遗留的积案调结完毕,对年底前发生的案件力争年内调结。三是重视和解决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中引发的不稳定因素,认真解决好企业改制、困难职工生活问题以及其它弱势群体的问题,要千方百计扩大就业,把改善就业环境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重要职责,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根本性措施抓紧抓好。四是依法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及时掌握情报信息和社会动态。辖区各单位、社区、村要继续完善维护稳定工作预案,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党政领导和主管部门领导必须亲临现场面对面做好群众工作,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防止事态扩大,防止矛盾激化。做好矛盾纠纷的超前预防工作,力争全面实现90%以上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90%以上的不稳定因素得到化解,2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维护辖区政治和社会稳定。
2、建立健全稳定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进一步落实对本单位(社区、村)“法轮功”练功者“五包”责任制(包帮教、包转化、包不继续练习“法轮功”、包不脱离防控范围、包不外出聚集串联参加非法活动和进京滋事)和将解决“法轮功”问题工作“四纳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纳入农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巩固教育转化成果。
(二)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3、各单位、社区、村党政主要领导是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提高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担负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紧紧围绕辖区工作的大局,扎实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将综治工作纳入任期目标、年度工作计划和述职报告,落实责任,分工明确。党政领导要有综治工作联系点,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加强指导,综合协调,真抓实干,及时解决辖区的治安问题。将综治工作列入党政领导议事日程,年内专题研究不少于6次(以会议记录和排查表为准),为综治工作深入开展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4、坚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单位内部各部门综治工作职责和任务,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综治会议制度及与其相关的工作制度。
5、层层签订综治工作责任书。责任目标分解量化到各科室、村民小组、干部职工个人及居(村)民户,签订率要达100%;责任同综合性荣誉、经济利益和晋级晋职挂勾;奖罚分明,按规定充分行使批评、表彰、处分权和内部一票否决权制。
6、辖区各单位要按照南兴综发[1995]7号文规定,按时向兴宁区交纳2004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风险抵押金(责任保证金)。
7、严格执行发生敌社情、治安灾害事故(事件)、案件、群体性事件及时向城区、镇和街道办事处报告制度和综治责任追究制度。
(三)积极参与“严打”和开展综合整治
8、单位(社区、村)综治领导机构每月专题研究分析单位治安形势一次,针对治安突出问题,及时组织整治,解决好干部、职工(居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问题。
9、对本单位(社区、村)排查出的治安秩序混乱区域(街道)要立项建档落实责任人,当年改变面貌。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治安防范工作,确保长治久安。
10、有条件的单位(社区)在年度内要建立和完善机动车保管站(点),实行24小时专人专管;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车辆停放管理制度;封闭式单位(小区)机动车进出大门一律实行严格的发收牌登记制度。
11、单位(社区、村)可预防性案件和事件事故(如:抢盗机动车、撬盗保险柜、入室盗窃、火灾等)得到有效控制,可预防性案件和事件事故发生数与上年相比减少,重大案件发生得到控制。
12、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落实责任制。广泛深入进行禁毒宣传,发动单位(社区、村)干部职工、居民群众积极参与禁毒工作,层层签订禁毒责任书。对吸毒人员要及时送强戒,并落实好强戒人员回来后的帮教安置工作。禁毒和戒毒工作要有新进展,争创更多的无毒单位(社区、村)。
13、加强单位(社区、村)内部治安管理,做到单位(社区、村)内无卖淫嫖娼、赌博等社会丑恶现象。销赃、制贩“黄”、非法出版物得到及时查处和打击。
14、单位(社区、村)治安秩序良好,群众安全感明显增强。90%以上的干部职工、居民群众对单位(社区、村)治安状况感到满意或基本满意。
(四)基层基础建设有成效
15、辖区单位、社区(村)委会,要建立健全综治机构,配齐配强综治专干,真正做到有机构、有专职干部、有办公场所、有经费,能办事、起作用。大力加强党支部和村(居)委会的领导班子建设,村委会要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会,要有一支专职(兼职)和义务治安联防队伍。要有专人负责综治工作,充分发挥治保会、调解会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作用。
16、强化社会治安防范工作,构建和完善治安防控体系。辖区单位(社区、村)的党政主要领导是做好社会治安防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照区委、区政府《兴宁区2004年关于加强治安防控网络建设意见》的要求,认真组织,抓好各项治安防范措施的落实,构建完善治安“防控”体系,党政领导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准确把握影响本地区、本单位社会治安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人力、物力进行综合整治。要动员辖区单位加大对治安防范工作的投入,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治安防范工作的正常开展。控制单位内部和社会面案件的发生,认真抓好区域治安联防队伍的组织建设和管理使用。继续深入.发动和组织单位内党团员、单位干部职工和居(村)民群众开展市民义务治安执勤。大力推广“十户四联”、“农户轮流值勤”、“老年人义务看门望户”等形式,不断完善农村派出所民警牵头,群防群治为主的治安防控格局,把治安防范有偿服务与市民义务治安执勤结合起来,按照《关于建立兴宁区群防群治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要求,广泛发动群众,多渠道筹集治安防范经费,扩大治安防范面,达到内防外联,控制区域内案件的发生。2004年,城区将把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作为考核辖区各级党政主要领导的一项重要内容。
17、进一步落实技防措施,严格实行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辖区单位(社区、村)要积极组织和动员辖区单位、商场、金融、珠宝行业及重要部门必须按《规定》要求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要针对要害部门不同情况,采取安装有效的加固保险装置(如铁门、铁窗、防盗网等),设置技术报警设备(如红外线报警探头、电视监控装置及由报警、录音、录像组合而成的监视控制设备),并与公安部门联网报警,达到发现、预防、控制犯罪活动,抓获犯罪嫌疑人员,严防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提高要害部门安全保卫系数。
18、认真完成年度普法计划,普法教育达到市、城区普法办要求;单位(社区、村)内的法制宣传、治安综合治理宣传和见义勇为好人好事的宣传要有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简报、墙(版)报专栏宣传标语、专场文艺晚会等形式,深入宣传综治和法律知识。青少年法制教育达标,干部职工、人民群众法制意识不断增强,执法环境良好,无阻挠执法事件。
19、单位(社区、村)和学校要加强对青少年的管理教育。要认真贯彻中央综治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和兴宁区制定的《关于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工作意见》的要求,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大力整顿学校内部及学校周边治安环境,不断巩固整治成果。对后进青少年和“双差生”要积极开展社会(单位、社区、村)、学校、家庭三位一体的帮教活动,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20、精神文明建设成效显著。干部、职工、群众思想道德素质不断提高,遵纪守法逐步成为风气;常住人口违法犯罪率控制在千分之一以下:刑事、治安案件与上年同比下降。
21、安置、帮教和监改工作成效显著。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含支持、扶持自谋职业)率达100%,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控制在4%和6%以下;轻微违法青少年帮教率达100%,犯罪率控制在8%以下;监改对象监改率达100%,重新违法犯罪率控制在4%以—下。
22、重点人口列管率达100%,违法犯罪率在上级规定的指标范围内,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的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治安捆绑责任制,把流动人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企业、法人、租赁者和用工单位,严格实行“倒查追究制”。要建立科学规范的暂住。人员信息资料库,做到“人来登记,人走留档”,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管理体系,出租房屋和小旅社管理底数要清并达到上级要求。小旅社、出租屋和暂住人口等分别签订有治安安全管理责任书,流动人口登记率和暂住人口办证率均达100%;法制教育面达100%,违法犯罪率控制在千分之一点四以内。
23、民事纠纷调解率达100%,成功率达95%以上,没有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的情况发生,及时依法调解各种社会矛盾。
24、消防安全、枪支弹药和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管理严格;消防管理工作达标;不发生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火灾责任事故、爆炸事件和其他治安灾害事故,无枪支弹药丢失。
(五)“创安”、“创模’活动不断深入
25、积极开展安全创建活动,年内达到城区级以上安全标准,争创综合治理模范单位(社区、村)。
26、加强安全单位(小区)创建工作,已达城区标准的小区或模范单位要巩固提高,再向上一级别攀登;还没达到安全小区标准的单位(小区),加大创建工作力度,争取年内达标。积极开展争创安全文明户活动。
27、铁路沿线单位、社区、村抓安全文明铁道线创建工作要有新举措,有所成效,积极开展铁路义务执勤,确保辖区铁路线安全畅通。
二、检查、考核和验收方法
1、本责任书半年检查初评一次,年终考核验收总评。具体考核评细则按城区综治办下发的评分细则执行。
2、检查、考核、验收工作由街道办事处综治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进行,在各单位自检自评的基础上,组织检查团(检查组)考核验收。
3、在对各单位进行考核验收的同时,对第一、二、三责任人抓综合治理的能力和实绩进行评鉴。
三、奖惩办法
1、年终考核。合格单位按年评总分(达标分加优良工作分加分)高低顺序排列名次;达到城区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范标准的单位(社区、村)由区委、区政府给予命名表彰,奖励经费由本单位自行列支;被授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范称号的单位(社区、村)的模范责任人、优秀责任人以及综治工作先进个人,由区委、区政府给予奖励。
2、街道办事处将按照南兴发[1995]20号文规定的内容行使一票否决建议权。凡受到兴宁区一票否决的单位,当年不能评选和授予综合性荣誉称号,综合治理第一、二、三责任人个人在一年内不能评先和授予综合性荣誉称号,不能晋级晋职,年终考核不能评为称职和优秀;应该追究个人责任的要给予党纪政纪直至刑事处分;在考核评定前已授予荣誉称号和晋级晋职的,要予以取消。
四、本责任书一经签字,不受单位领导变动影响。领导变动应做好交接班工作,在变动后十天内报街道办事处综治委和兴宁区综治委备案。
五、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同等有效,办事处和单位(社区、村)各执一份。有效期自2004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