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机关作风建设,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行政、廉洁、勤政、高效、尽职尽责地组织和管理行政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效能监察适用于各级政府监察、人事行政部门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履行职责和执行职能的效果等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行政效能监察必须坚持四个原则:
1、实事求是,依法监察的原则。
2、规范行为与建章立制相结合的原则。
3、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原则。
4、奖励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组织领导
第四条 行政效能监察由市监察局、市人事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各级行政机关具体实施。
第五条 市监察局和市人事局在市政府领导下,每年选择部分单位对其行政效能监察进行重点检查。
第六条 市监察局和市人事局负责制定行政效能监察的年度计划,并在组织和指导实施中做好人员培训,信息收集,调查研究,分析汇总以及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对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行政效能监察成果的总结、评比、奖惩、宣传工作;对暴露出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门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为行政效能监察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应认真抓好本单位的行政效能监察并落实专人负责,具体组织
本单位行政效能监察的实施。
工作内容及要求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结合本单位实际,选择在行政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或薄弱环节进行立项,开展行政效能监察。
第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建立效能监察制度,对本单位的行政效能监察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并逐步过渡到定期的综合性检查。
第十条 行政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1、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对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对上级机关制发的命令、决定、指示、计划等指导性文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内容和时限,结合实际贯彻执行。重要政令的实施情况应有文字记载。
2、各行政机关在效能监察中对重要事项的决策情况,应建立决策档案门
第十一条 行政效能监察对行政机关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考察和衡量行政机关的工作制度、程序、环境、条件和工作作风是否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与质量。
1、行政机关应建立严格的工作程序。从依法办事,讲求效率与公开公平,方便群众的需要出发,凡与人民群众利益直接相关的工作程序应予以公开,对有关事项用设标牌、告示栏等简便、直观、醒目的方式告知。
2、行政机关应实行事务处置时限制度,并予以公开。凡有明确时限要求完成的工作任务,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凡政令中没有规定时限的事项,各部门应自行确定时限,并严格遵照执行。
3、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首次办事请求,承办人应一次性告知对方所办事项的程序、办事依据、应具备的全部条件和注意事项;在承办过程中,承办人应一次性告知能否办理及完成时限,不能及时办理的应说明理由。
对行政机关相对人的办事请求,在职责范围内的必须限期完成;对职责范围外而属于本机关其他部门办理的事项,应准确告知受理部门;对本机关内部职责不清,政策不明的事项,不能轻率否定,应详细登记,报请主管领导指示后予以答复。
4、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秉公执法,遵章守纪,不贪污受贿,不以权谋私。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文明行政,热情服务,用语文明,礼貌待人。认真履行法定的职责,不拒办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不虚报工作成绩,不逃避或推御工作责任。
5、行政机关应建立请销假制度和制定其他工作纪律,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规定,不迟到、不早退。工作人员上岗时,一般应佩带有部门名称、本人姓名、照片及职位的身份牌,并在本人工作台上摆放相应的座示牌。行政执法人员应持证上岗,需着装的应按规定着装。
行政机关的办公处所应保持整洁有序,各种标志、铭牌应书写正确、规范和醒目,以便识别。
奖励惩处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在市监察局设立行政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并设置投诉电话,专门负责处理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办事效率有关问题的投诉。各行政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从社会各界聘请“行政效能监察员”以加强外部监督。
第十三条 行政效能监察针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查找原因,严格奖惩,完善有关制度。
l、行政效能监察的情况应分别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和国家公务员考核内容,经考核确认优秀的单位,由市监察局、市人事局提请市人民政府授予行政效能监察先进单位称号;对行政效能监察成绩优异的国家公务员,可以给予嘉奖、记功的奖励。
2、对行政效能监察不合格的单位,在年终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中,不能评为优秀单位;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个人,视其情节轻重,可分别给予打招呼提示性谈话,批评教育性谈话或警告惩罚性谈话,对于情节严重的进行立案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凡在行政效能监察中受告诫谈话的,按《南宁市行政效能监察告诫谈话暂行办法》处理o
3、未按本办法第八条到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情节严重的单位,由市监察局、人事局给予警告,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连续两年被警告的单位,其主要领导由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向任免机关提出降职或免职的建议。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