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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背靠物管条例变“精明”

作者:无 阅读次数:
时间:2003-12-29


        日前,南波湾小区业主拒收“早产”小区,这被业界视作自《物业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武汉业主打响的维权“第一枪”。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住宅交付使用前须通过综合竣工验收,不仅住宅质量要过关,小区内绿化、水电等配套设施也要合格。但南波湾小区业主在收房时发现小区配套设施没到位,因此拒绝收房。
  《物业管理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全国性物业管理法规,自9月1日起武汉市正式实施以来,业主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据市房产管理局物业处不完全统计,该处迄今共收到业主投诉100余件,是去年同期的3倍以上。
  “现在卖房累多了。”这是江城售楼人员如今说得最多的话。统建大江园、紫藤苑、福星惠誉等楼盘的售楼部看房者手中大都有一份《条例》,对自己关心的问题逐一咨询,往往问得售楼员直冒汗。
  在东西湖区某知名楼盘售楼部,一购房者按《条例》规定,要求与开发商同时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而售楼员根本不知道何为前期物业管理合同。购房者临走时甩下一句话:“这样的房子我不敢买。”
  还有购房者怕对《条例》和其他规定理解不清楚,请律师陪同购房。自己看好房后,把签合同的“任务”交给律师。日前,市民鲍先生一家人在湖北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陪同下,到常青花园12小区售楼部买房。他们分工明确,鲍先生负责看房,律师负责洽谈合同。鲍先生认为,虽然花了一笔律师费,但房子买得放心。
  开发商感到,业主比过去“精明”了许多,他们开始运用《条例》依法维权。
  不久前,汉阳区天虹小区物业公司擅自将绿地变成停车场,被小区近80名业主集体诉至法院。诉求的依据是《条例》中的规定:小区按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物业公司不得改变用途、擅自占用。
  物业公司将住宅小区的广告收益归己所有,违反《条例》规定。对此,有近10个小区的业主开始向物业公司索要这笔属于全体业主的收益。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人近日披露,房产部门正在研究制订《条例》相关补充规定,进一步规范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经营行为,以便更好地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沈黄娟
来自:大中华物业管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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