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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擅自决定收取停车费 业主质疑拒绝交费

作者:无 阅读次数:
时间:2005-2-16


       物业决定委托公司收取小区停车费 小型车固定车位上涨50元 非固定车位翻番 业主质疑拒绝交费
  近日,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宏盛家园小区的业主拨打本报律师热线咨询,物业未经小区业主同意擅自委托一公司收取停车费的行为是否合法?
  新闻事件   管理公司入驻 业主不买账
  据该小区业主筹备委员会成员马先生介绍,该小区开始入住已有四年多的时间。以前,物业公司收取停车费的标准是,固定车位每月100元,非固定车位每月60元。去年7月份,开始有人在小区的道路旁施划停车位并安装固定锁。当时,大家都以为是物业要增加车位。但8月26日,物业突然在小区内贴出通知,称物业公司将停车管理事宜委托由巴克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克公司)负责,且从9月1日起停车收费改为:固定车位,小型车每月150元,大型车每月210元;非固定车位,小型车每月120元,大型车每月150元;小区内临时停放的车辆,小型车每两小时1元,大型车每两小时2元。
  小区内的几位业主对此事提出了三点看法:
  1.“涨价”的幅度太大,物业没有提出任何理由;
  2.事发后,大部分有车族对巴克公司的强行进驻不予认可。但从去年9月1日起,没有办理新停车证和出入证的车辆都被要求按每两小时1元的标准收取停车费。没有交费的业主被限制出入,严重时,排成长龙的车队卡在小区门口四五个小时不能出入,以至于双方冲突不断;
  3.收取的停车费用去向如何,业主一概不知。
  负责该小区物业管理的福盛物业管理中心张经理对此却有另一番说法。其称,去年7月,物业曾在小区内每栋楼门口张贴过关于调整停车服务收费的通知,业主未提异议,一个月后物业与巴克公司签订了5年的委托协议。在9月1日前,巴克公司也办妥了一切相关手续。
  律师说法   停车收费应通知到业主
  市律协物业管理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张军认为,物业公司对停车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管理。但不管是哪种管理方式,收费都要事先向业主明示,且必须经有关物价部门核准收费标准。
  《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明确,停车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收取停车费的,应达到以下要求:
  遵守本市停车行业经营管理服务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临时)公约等;除临时进出小区停放车辆外,其他机动车停放人应与停车管理单位签订停车管理服务协议,协议一般应包括收费价格、管理责任、管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张军主任认为,由于宏盛家园的业主委员会正在筹建,按照现有法律、法规的精神,物业公司应通过有效的方式与途径,将委托停车管理服务等项事宜通知到广大业主,并广泛争询业主的意见。至于收费标准,可以实行政府定价,也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虽然巴克公司的收费标准没有超出政府限价,鉴于业主们反应强烈,物业和巴克公司应通过与业主的有效沟通,就收费标准进一步协调,限制出入的做法不可取。
  事态进展
  马先生说,巴克公司应退出小区,由业主们自行选聘停车管理公司。就此事,物业方面正在寻求解决办法,并表示将尽可能与业主沟通,积极协助成立业主委员会。针对业主们关心的收费透明问题,承诺可以在适当时候(如年底),向业主们公布账目,公开各种资金的流向。

责任编辑:沈黄娟
来自:大中华物业管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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