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发文决定将南宁市直管公有住房租金按使用面积计从每平方米1.9元提高到2.38元,并从今年4月1日起实行。市房产物业管理处为了保障我市直管公有住房承租户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了南宁市直管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并于二00六年四月一日起执行。这一政策受到广大直管公房租户的欢迎。
市房产物业管理处经过全面调查了解,得知目前承租南宁市直管公有住房的居民中确实存在一些生活水平偏低的租户,如残疾、三孤、领取南宁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承租户,而这些租户又没有达到申请居住廉租房的条件。市房产物业管理处根据这些实际情况,并参照有关文件,在这次提租过程中对这些生活水平偏低的租户不但不提租,而且在原来租金的基础上进行租金减免。凡持有南宁市非农业常住户口的承租直管公有住房的城市居民,已经领取南宁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均可以申请直管公有住房租金的减免。具体为以下五类直管公有住房承租户: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扶)养人,以及法定赡养人或抚(扶)养人无赡养、抚(扶)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二、在职人员领取工资及退休人员领取基本金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城市居民;
三、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救济期满未能重新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城市居民;
四、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政府定期抚恤补助、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城市优抚对象;
五、因其他原因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城市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