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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物业管理师制度的通知

                                               南房字[2007]14号

 

驻市各物业管理企业: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发[2005]95号)的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其中《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中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当由物业管理师担任。为进一步落实人事部、建设部的有关文件精神,规范我市的物业管理活动,提高我市物业管理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现将有关贯彻物业管理师制度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师资格制度是一项行政许可事项,纳入全国物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从2008年起,南宁市各个物业管理企业所管辖物业项目的负责人要求必须是依法注册的物业管理师。

二、各个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积极做好贯彻落实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发[2005]95号)的各项工作,支持鼓励本企业员工参加物业管理师的报考及注册,以提高本企业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企业的综合实力,最终提高整体的物业管理水平。

特此通知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

                                        二00七年五月九日
时间:2007-5-1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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