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南宁市物业管理协会(英文名称NANNING PROPER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缩写NNPMA(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是南宁市从事物业管理以及相关行业的单位及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本会会员、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为政府决策服务,为行业与企业改革发展服务的"双向服务"方针,积极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传达、贯彻执行国家的法规与方针政策,及时反映广大会员企业的意愿和要求,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宁市房产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宁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广西南宁市新华街1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贯彻执行和宣传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建议和要求,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作用;
(二)研究、总结物业管理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解决行业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
(三)收集、交流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经济技术情报和信息;
(四)承办政府委办事项,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提供咨询服务;
(五)组织参加国内外研究会和考察活动,促进学术交流,接受委托组织培训物业管理专门人才,不断提高会员的专业素质;
(六)编辑、出版反映研究成果、传播有关信息的刊物或资料;
(七)推动行业内外的双向联系,加强南宁市与国内、港澳及国外物业管理界的合作,为本行业开拓国际市场创造条件;
(八)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物业管理工作,承办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核、基础培训教育、持证上岗及物业管理项目达标考评等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实行单位和个人会员制。凡依法取得物业管理资格的企业及从事物业管理相关行业的单位和个人,承认协会章程,遵守协会有关规定,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经审查批准后,即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热爱协会的工作,在本市物业管理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培训、考察、学术研究等活动;
(三)获得协会提供的有关资料,享受协会提供的信息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努力完成协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四)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研究成果等信息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凡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撤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听取、审议协会的经费预算和决算;
(六)决定协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3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审查并经南宁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常设办事机构以及副秘书长的主要责任;
(七)领导协会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年度经费预决算;
(九)讨论、决定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十)听取、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经费收支;
(十一)决定协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等职务。
协会设立秘书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协会聘请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1---3人组成秘书处,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
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审查并经南宁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审查并经南宁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审查并经南宁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常设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协会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主管部门拨款;
(二)会员会费;
(三)捐赠;
(四)政府、企业、团体、个人的资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经南宁市民政局和南宁市房产管理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审查同意,并报南宁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秘书处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经南宁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和南宁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社会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秘书处。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南宁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南宁市物业管理协会经费管理细则
第一条 根据"南宁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的规定,会员必须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二条 会员自入会之日起,须交纳当年的会费,其中上半年申请入会的交纳全年会费,下半年申请入会的,交纳半年会费,会员退会或被撤消会员资格后,不退回当年的会费。
第三条 交纳会费的标准:1、理事会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500元;2、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200元;3、个人会员每人每年交纳会费50元;4、交纳会费的标准,根据协会今后工作和经济发展情况,由协会理事会确定增减;5、部分会员另行参加的参观考察、评比等活动,应按规定另行支付费用。
第四条 会员应于每年6月30日前按标准一次交纳会费。
第五条 会费的使用范围:1、会议费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及其他会议;2、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包括外事活动)的费用;3、协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4、协会常设机构办公费用及购置必要的办公用品等费用;5、其他费用。
第六条 大宗项目费用支出,须经协会理事会讨论,会长审批。秘书处的日常办公费用由秘书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 秘书处应不少于半年向理事会公布一次协会经费收支帐目,并接受理事或会员查询。
第八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