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1日,区物价局、区建设厅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桂价格[2005]138号文)(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引发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大震荡,柳州市、北海市等地物业管理企业反应也甚为激烈。各物业管理专家、法律专家普遍认为:第十四条规定与建设部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110号令)明显相抵触,违反了《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且对物业管理企业显失公平,违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和物业管理质价相符的原则,严重影响了我区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办法》实施后,南宁市物业管理协会的会员单位对《办法》的不合理规定苦不堪言,纷纷向南宁市物业管理协会求助,希望能寻求好的方法以消除《办法》对物业管理行业的消极影响。南宁市物业管理协会在接到会员单位的投诉后,立即采取了积极的应对措施:
1、即时召开了理事会,集思广益,听取各理事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专门请来法律顾问,认真的研究和分析相关的法律法规,从中找出解决问题的突破口。
2、联合柳州市物业管理协会、北海市物业管理协会联名致函广西区房地产业协会,请求区房地产业协会以行业协会的名义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我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呼声。
3、与柳州市物业管理协会、北海市物业管理协会在南宁碰头,共同商议草拟《关于建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予以改变或撤销的函》,最后一致决定,三个城市的物业管理协会根据所在城市的具体情况,将此函做出相应的修改后分别上报区建设厅、区物价局。
4、7月13日下午,南宁市物业管理协会召集全体会员单位召开专题座谈会,专门聘请了协会的法律顾问刘烜辉律师从法律的角度全方面地分析《办法》,告知各会员单位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由协会的副会长——南宁市家园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陆发希总经理带头向全体会员发出倡议,一致决定整合集体的力量,联名上书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行业的呼声,并阐述《办法》第十四条的不当之处及其对物业管理企业的影响,建议上级部门对《办法》第十四条予以改变或撤销,同时表示在物业管理区域室内装修管理活动中,物业管理企业将仍然遵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如因此受到物价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将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日前,由100多家会员单位签字盖章的《关于建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予以改变或撤销的函》已上报自治区建设厅和自治区物价局。
南宁市物业管理协会将继续关注着事态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