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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建设厅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予以修改的要求已正式复函

作者:沈黄娟 阅读次数:
时间:2005-9-8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后,秘书处除了组织会员单位联名上书区建设厅和区物价局外,秘书处副秘书长黄栎和南宁市家园房地产物业管理公司的陆发希总经理还专程拜访了自治区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处的仇处长,并向其陈述了《办法》的出台对我区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不良影响。据悉,自治区法制办收到秘书处报送的《关于呈报南宁市各物业管理公司〈建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予以改变或撤销的函〉的函》后高度重视,7月30日,专门召集了区建设厅与区物价局等相关部门召开了专题会议,对各地市物业管理协会和企业提出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研究。

8月3日, 区建设厅向南宁、柳州、北海市物业管理协会正式下发了《关于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要求予以更改或重新修订的意见的复函》(桂建函字[2005]310号),在该函中明确表示在近期内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部分城市房产局、物业协会、物业企业负责人的意见,在适当的时候对《办法》进行修改。目前,区物价局通过市物价局联系本会秘书处,请求近期协助组织部分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召开专题调研会。


责任编辑:沈黄娟
来自:南宁物业管理网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办法的通知.. (200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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